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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是不同时期污染源管理的重点对象。
2007—2017年间,原国家环保总局及原环境保护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每年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各地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再确定一批省(市、县)级重点监控企业。
2018—2022年,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环办监测〔2017〕86号)要求,每年商有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按时公开。
2023年开始,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7号)有关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包括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6类。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主要区别与联系有以下三个方面:
1.筛选基数不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基于全国环境统计数据进行筛选;重点排污单位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基于设区的市级环境统计数据以及《规定》《办法》筛选条件等进行确定。
2.筛选指标不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基于总量减排和重金属减排指标进行筛选;重点排污单位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明确了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类型,且地方可根据本地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增设污染物排放量筛选指标及行业。
3.监管方式不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主要用于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污染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重点排污单位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管要求基础上,更加强调企业责任,要求依法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如实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中,应落实好相关要求,做好与排污许可等制度规章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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