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市场 废旧物资 二手设备 回收废料 危废处置 固体废物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对外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依法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信用监督管理等信用监管要求。
这是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碳市场信用记录制度作出基本规定后,对碳市场各类主体的诚实守信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加强碳市场信用监管,有利于促进形成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更好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深刻认识碳市场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社会信用列入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社会信用正在成为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在碳市场领域开展信用监管,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统筹“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碳市场信用监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碳市场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党的二十大提出,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碳市场信用监管通过实施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记录、信息公开和共享、联合奖惩等多种措施,培育碳市场各类主体契约精神,形成守信、用信自觉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创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碳市场信用监管是统筹“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平衡“放得活”与“管得住”的重要政策工具。碳市场信用监管是环境信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信用监管以环境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为主要抓手,对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实施“绿色通道”、少查少检,激发其自觉诚信守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对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勤查严检,并通过依法依规联合惩戒,声誉机制等激发企业自觉遵守交易规范,依法谨慎经营。信用既是“紧箍咒”又是“通行证”,有利于优化“有为政府”监管职能,又有利于激发“有效市场”自主活力,是平衡“放得活”与“管得住”的重要政策工具。
碳市场信用监管是提高政策协同水平、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碳市场信用监管可更好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事前阶段,对行政审批和证明事项办理推行告知承诺制,使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等,能够极大简化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在事中阶段,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利于高效配置监管资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事后阶段,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环境执法、绿色信贷、差别电价等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与其他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碳市场信用监管可促进政策协同和治理能力提升,为积极稳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碳市场信用监管具有良好工作基础
环境信用监管至今已运行二十余年,重点排放单位均纳入了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并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部分地方积极探索开展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评价、信用记录,为深化碳市场信用监管奠定了坚实工作基础。
重点排放单位环境信用监管不断完善。重点排放单位大都被纳入现有环境信用评价企业范围,以环境信用评价为主要抓手,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减污降碳,高质量发展。重庆将未按照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安徽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均纳入信用评价;海南、陕西等均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企业纳入信用评价。此外,部分地方探索将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复查、配额交易、履约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推动开展碳市场技术服务单位环境信用管理。碳市场技术服务单位环境信用管理与重点排放单位的环境信用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更注重信用信息记录与共享、公开,以及应用措施的跨区域互信互认,促进第三方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广东、湖北、福建、江苏、重庆、深圳等地在其碳市场管理政策法规中均规定了碳市场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和共享。安徽、湖北、甘肃等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碳排放核查和交易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激励惩戒措施。信用监管,重在应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正面清单”管理、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支持、评先树优、执法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将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机构共享,推动实施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广州提出探索“碳账户+碳信用”体系,将碳账户数据与粤信融征信平台连通,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碳惠贷”等金融产品,根据企业碳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湖州提出创新林业碳汇培育管理和价值转化模式,完善当地“国储林+碳汇林”模式并适时推广。此外,有的地方开展碳信用机制下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创新“林业碳汇+金融工具”、生态司法等价值转化模式。
碳市场的信用治理有较为丰富的相关国际经验借鉴。国际上,碳市场的信用治理手段较为丰富。美国政府于2022年11月提议修订《联邦采购条例》(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要求重要供应商和主要供应商披露规定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英国政府和企业签订气候变化协议,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减免 80% 的气候变化税,未完成的企业可进入碳排放市场通过买卖排放配额来满足需求。2019 年,欧盟通过“银行业一揽子计划”,将 ESG 风险纳入对银行的监管指标。这些通过信息披露、政府气候变化协议等方式开展的治理经验在我国碳市场信用监管领域有很大创新、借鉴空间。
积极落实《意见》健全碳市场环境信用监管机制
下一步,积极落实《意见》信用监管要求,不断提升碳市场诚信水平,以信用赋能全国碳市场健康运行和快速发展。
促进信用深度融入碳市场监管体系。目前,全国碳市场基本形成包括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与核查,配额分配与清缴,市场交易与监管等部分的体系架构。但信用监管与碳市场体系的深度融合仍存在制度缝隙与实践盲区,还需要加强研究支撑,一是系统梳理国际碳市场相关信用监管经验;二是研究政策工具动态评估机制,针对信用修复规则、分级分类监管阈值设定等关键技术参数开展实证研究,形成标准化操作指引;三是研究信用风险预警模型等新型政策工具包,并在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先行开展政策压力测试。
加快出台碳市场信用监管配套措施。《意见》对碳市场中各类主体的诚实信用提出多方面规定,要求自愿减排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要恪守诚信原则,严格落实承诺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项目和减排量的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要求审定核查机构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强调依法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信用监督管理,通过多主体、全流程信用约束筑牢市场运行根基,上述工作内容覆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的衔接、协同,需要管理部门推动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落地落实。
推动开展碳市场信用监管试点。我国碳市场正处于扩容升级的重要窗口期,亟需构建与市场成熟度相匹配的信用监管措施。将信用理念深度植入碳市场运行全链条,需突破传统监管模式,在制度设计、技术赋能、协同治理等领域开展前瞻性试点,形成具有示范价值的“信用+碳市场”融合范式。试点可推动实现三方面突破:一是制度创新,建立覆盖配额分配、交易履约、结算、核查的信用评价体系;二是信用增值,探索碳排放权质押与信用增值挂钩模式,提升企业碳资产流动性,深挖信用价值;三是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信用数据共享,开展跨域联动试点,探索信用互认、联合奖惩等机制,为健全碳市场环境信用监管机制探索路径模式、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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