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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基层如何“接招”?

发布时间: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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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和实施,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持续推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将部分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基层,尤其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如江苏省多年前就明确将化工等11类污染严重除外的所有报告表、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级,后续更是将部分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级。


随着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不断下放,部分地区基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因监管水平不高和承接能力不足等原因,对环评文件审批工作“接不住”“管不好”。去年年底,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18份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了通报批评,其中有15份是由县(市、区)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的,基层审批质量堪忧。


环评文件的审批需要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能发现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达到预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目的。为此,省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帮扶。


一方面,加强培训,指导基层部门系统学习审批业务标准,多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寻求专家在线指导和远程帮扶。另一方面,可组织全省、全市环评文件审批方面的执法能手和专家,通过日常检查、复核等方式,对由基层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及其审批质量加强管理。对辖区内开展的环评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对于环评文件存在的问题要进行通报,以儆效尤、举一反三,推动基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提高审批工作质量。


同时,各地还应加快制定和实施环评审批跟踪监督制度,上级部门应当对分级审批目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如下级部门确实存在技术力量薄弱、人员不足、审批项目数量过多等现实困难,难以承接下放的审批事项,应及时对分级审批目录进行调整,将下放的事项及时上收,在减轻基层环评审批负担的同时有效保证环评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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